关于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考核审核制度的规定
发布时间: 2014-01-03   浏览次数: 362

一、党支部要将申请入党同志的信息输入 “上海党员信息管理系统”(以下简称“党管系统)”,未录入“党管系统”的申请人,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。
二、根据组织发展相关文件要求,基层党支部要按照每发展一名党员培养3名以上入党积极分子的比例,建立一支数量充足、结构合理、素质优良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。
三、党支部将入党申请人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,要填写《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》和《入党积极分子考查表》,并及时维护“党管系统”相关信息。
四、各党支部在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前,须向学院组织部门提交《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》和《入党积极分子考查表》,经查实、审核后,方能列为发展对象、参加仪电控股党校学习、开展政审工作和召开党内外座谈会。
五、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要实行“优化筛选”,在考察培养期间表现一般的发展对象进行动态调整,以确保发展对象和党的新鲜血液的质量。